企业各项申请材料和环保部门补充信息应完整、规范。
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一、材料的完整性
应具备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排污许可证副本、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置图。
二、材料的规范性
(一)申请前信息公开
1、信息公开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2、信息公开内容应符合《排污许可证管理暂定规定》要求。
3、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应填写完整,包括信息公开的起止时间。
署名应为法定代表人,且应与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等保持一致。有法定代表人的要填写法定代表人,对于没有法定代表人的企事业单位,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等,对于这些单位可以由实际负责人签字。此外对于集团公司下属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独立分公司,也可由实际负责人签字。
4、申请前信息公开期间收到的意见应进行逐条答复。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核查企业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产品及产能信息,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生产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排放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执行的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申请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
1、表1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填写重点区域的,应结合环保部相关公告,核实是否执行特别排放限值;通过企业投产时间,核实该企业是否为现有源;原则上,企业应具备环评批复或认定关于备案文件,如两者全无,应核实企业具体情况;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应根据最新的对企业的总量控制指标相关文件要求,具体到污染物类型及其指标。对于主要污染物,水污染物系统默认是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大气污染物系统默认是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默认污染物不用填写。对于制糖工业,还要考虑是否位于总氮或总磷控制区域流域,属于则应填写总氮或总磷,同时还要填写受纳水体水环境质量超标并列入GB 21909的因子。大气一般不用填写无需核算许可排放量的其他污染物,如格林曼黑度、汞及其化合物。地方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2、表2 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表——主要生产单元、生产工艺及生产设施按技术规范填报,不应混填,如有必填项则必须填写;相同生产设施应分行填报,不应采取备注数量的方式;主要生产工艺的产品(原糖、绵白糖、白砂糖、赤砂糖、黄砂糖、红糖、精幼砂糖、颗粒粕等)需要与厂内实际情况相符,如下拉菜单中不包括,可采用自定义的方式。生产能力填写该企业的设计产能。需要注意,若企业设有酒精车间等本规范未包括的生产,申报时也应填写相关设施和产能。
3、表3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表——原料为必填项;辅料应按技术规范填写完整;核实是否准确填写燃料类别,如采用“蔗渣”,要填写灰分、硫分、年设计使用量、热值。热值依据实测值,若无,可以参考技术规范5.2.3.1中给出的公式(4)、(5)计算。需要注意的是热值计算中采用湿基或者干基蔗渣,则在许可排放量计算公式中的蔗渣量(湿基或者干基)也要相应一致。
4、表4 废气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应按照技术规范将产排污环节填写完整,制糖企业废气产排污节点包括对应的生产设施和相应排放口,生产设施主要包括锅炉、颗粒粕系统干燥器和造粒机、振动筛选机、筛分机等,相应排放口主要包括上述生产设施烟囱或排气筒。本次暂将锅炉烟囱、颗粒粕系统干燥器排气筒列为主要排放口,其他列为一般排放口。废气污染物应包括无组织排放源,主要无组织排放源包括原料场、液压翻板卸蔗系统、石灰消和机、过滤机、硫熏燃硫炉、石灰窑、煤场、蔗渣堆放场等,对照以上无组织产生节点,明确主要污染因子。采用回收回溶方式处理的包装环节废气排放,可以填写无组织。由于锅炉排放的汞及其化合物、林格曼黑度采用的是协同治理措施,因此其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应填“无”或“/”,并在“污染治理设施其他信息”中备注“协同处理”。核实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与技术规范中所列可行技术一致,对于未采用可行技术的污染控制环节,应填写“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表5 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应按照技术规范将产排污环节填写完整。废水类别可合并,也可单独填报。生活污水单独处理并排入环境水体的,作为主要排放口;未处理排入环境水体的,须进行整改。雨水也需填报,作为一般排放口,但污染治理设施信息不用填写。不外排的,包括厂内回用或者排向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的,无需填写排放口信息。核实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与技术规范中所列可行技术一致,对于未采用可行技术的废水治理措施,应填写“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表6 大气排放口基本情况表——大气排放口信息中排放口编号与表4相对应,不要漏报。
7、表7 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各排放口排放的污染因子数量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如锅炉排放口不能仅填写颗粒物、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还应填写格林曼黑度、汞及其化合物;应在“其他信息”中填写环评批复时间,对于2015年1月1日及之后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必须进行填写。
8、表8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表——对于主要排放口申请许可排放量,对于一般排放口不申请许可排放量,仅申请许可排放浓度;申请的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应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确定,将环评批复(适用于2015年1月1日及之后获得的)、总量控制指标与按技术规范中的方法计算得到的排放量进行对比,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申请的许可排放量应与计算过程保持一致,计算过程中的参数选取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对于一般排放口,若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除确定许可排放浓度外,还应按标准给出排放速率要求。应在备注信息中给出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要求依据充分,数据准确,生产天数等数据与前面表格中数据保持一致。
9、表9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表——核查无组织产污环节对应污染物是否填全,对应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及浓度是否正确,无组织排放源的污染治理措施填写符合实际;标准填写应明确。对于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中无要求的无组织产污环节,如无特殊规定,不建议给出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量化考核要求,仅说明控制措施即可。
10、表10 企业大气排放总许可量——污染物种类及每一年的许可排放量与表8、表9的合计一致,备注信息中给出总许可量的说明。
11、表11 废水直接排放口基本情况表——对于总排放口、生活污水排放口(单独处理后排放时)、雨水排放口分别填写排放口编号、地理坐标、排放去向、排放规律、受纳水体信息及地理坐标等。排放口编号应与表5中直接排放口一致。注意排放去向与受纳自然水体信息要保持一致。
12、表12 废水间接排放口基本情况表——间接排放废水应写明间接排放口编号、地理坐标、排放去向、排放规律、受纳污水处理厂信息。受纳污水处理厂信息应填报完整,包括名称、污染物种类和执行的浓度限值,不能仅填写某某管网。排入管网但其末端没有污水处理厂的,应注明。
13、表13 废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对于总排放口、生活污水排口分别列明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浓度限值,其他信息中写明环评批复时间及其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其单位。若企业存在执行不同排放标准的污水经混合处理后排放的,如设有酒精车间,在确定企业总排水口排放浓度时应将不同标准(如《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9)与《酒精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1))进行对比,项目取全,限值从严执行。生活污水经单独处理排向环境水体时,执行与总排放口相同的标准和浓度限值要求;单独排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时,不必填写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标准。雨水排放口也不必填写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标准。地方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14、表14 废水污染物排放——一般应申请CODCr和氨氮的许可排放量,如存在受纳水体环境质量超标且列入GB 21909中的其他污染因子或企业属总磷总氮控制区域,也应申请许可排放量。申请的许可排放量应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取严确定;计算过程中的参数选取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仅计算主要排放口的许可排放量,不用计算一般排放口。应在备注信息中给出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
15、表15 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表——废水监测内容填写“流量”,废气监测内容填写监测污染物同时需要的参数;监测污染物及最低监测频次应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污染物手工监测方法应取自相关标准;自动监测需填报故障期间手工监测信息。具体监测频次参照标准中表9-表11的要求,如下所示。锅炉监测按照HJ 820的要求。
表9 废水污染物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 污染物指标 | 监测频次a | ||
直接排放 | 间接排放 | |||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b | 废水总排放口 | 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 | 自动监测 | 自动监测 |
氨氮 | 日 | 日 | ||
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 | 月 | 月 | ||
总氮、总磷 | 月/日c | 月 | ||
雨水排放口 | 化学需氧量 | 日d | 日d | |
简化管理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b | 废水总排放口 | 流量、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 | 每两个月1次 | 生产期内1次 |
a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须采取自动监测。 b重点管理与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确定;废水总排放口监测指标和监测频次根据所执行的排放标准或当地环境管理要求参照本表确定。 c水环境质量中总氮(无机氮)/总磷(活性磷酸盐)超标的流域或沿海地区,或总氮/总磷实施总量控制区域,总氮/总磷最低监测频次按日执行。 d在雨水排放期间按日监测。 |
表10 有组织废气污染物最低监测频次
污染源 |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结晶分筛系统 | 结晶分筛系统除尘装置排气筒 | 颗粒物 | 生产期内1次 |
包装系统 | 包装系统除尘装置排气筒 | 颗粒物 | 生产期内1次 |
颗粒粕系统 | 干燥器废气处理装置排气筒 |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在线监测 或每周1次 |
造粒机除尘装置排气筒 | 颗粒物 | 生产期内1次 |
表11 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最低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类型 |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a |
有装卸料、转运、破碎、蔗渣堆场、滤泥堆场 | 厂界 | 臭气浓度 | 生产期内1次 |
有生化污水处理工序 | 厂界 | 臭气浓度、硫化氢、氨 | 生产期内1次 |
a若周边有环境敏感点,或监测结果超标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
16、表16 环境管理台账信息表——应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填报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内容和频次等,完整列明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其他环境管理信息;记录频次应满足技术规范要求;记录形式应为“电子台账+纸质台账”;其他信息中写明台账保存期限为“至少保存三年”。
17、附图——工艺流程图与总平面布置图要清晰可见、图例明确,且不存在上下左右颠倒的情况;工艺流程图应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燃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污水处理站等,应注明厂区雨水、污水走向、排放口位置等内容。
18、附件——应提供承诺书、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及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应明确给出公开时间、公开方式、反馈意见及处理情况,不应有空。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应详细、准确,计算方法及参数选取符合规范要求。对于企业自愿采取更低排放要求申请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的(如企业自愿采用超低排放要求作为申请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的依据),应进行核实,并告知环保部门及企业利弊关系。
(三)环保部门审核意见及排污许可证副本
与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内容保持一致,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应按技术规范填写执行报告内容、频次等要求。
2、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等现行文件的管理要求,填报信息公开方式、时间、内容等信息。
3、对于企业环境管理现状无法满足技术规范要求的,需要承诺改正措施及完成时限;环保部门可将对企业现行废气、废水管理要求,以及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中明确的污染防治措施运行维护管理要求写入“其他环境管理要求”部分中;地方有法规对噪声、固废、环境风险等方面有管理要求,可纳入“其他许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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